2004年,香港政府為求避免非專謍公共巴士出現過大增長,運輸署採用極嚴格的措施處理有關非專營公共巴士服務和非專營公共巴士新供應的申請,確保只有在有合理需求的情況下,才會批准新辦服務和新增巴士。
非專營公共巴士營辦商如須添置或新增巴士以營運非專營公共巴士服務,可在六個月內從市場的現有非專營公共巴士車隊中採購。若非專營公共巴士營辦商從現時已登記的非專營公共巴士車隊中購得所需巴士,而該巴士的原車主又同意不會購置替換車輛,運輸署會隨之辦理其申請。若非專營公共巴士營辦商未能從現有車隊購入所需巴士,其申請將會在上述的六個月限期屆滿後再作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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